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26年第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高昌区喜来旺蛋糕西饼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高昌区喜来旺蛋糕西饼坊销售的、由高昌区缘喜来旺糕点加工厂生产的“巧克力燕麦片”(糕点)(生产日期:2025-12-1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1月4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西饼坊开展调查,对货架上发现的同批次8盒“巧克力燕麦片”(糕点)依法实施扣押。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全面排查问题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从吐鲁番市高昌区缘喜莱旺加工厂,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巧克力燕麦片(糕点)”22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产品中12盒被抽样,2盒已对外销售,8盒已被依法扣押,无库存剩余。当事人虽已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实施召回,但因该产品直接销售给零散消费者,无法有效追溯,故未能完成召回。截至目前,未接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巧克力燕麦片”(糕点)8盒;没收违法所得260.87元;罚款2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经自查分析,确认本次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该批次“巧克力燕麦片”(糕点)时,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经营环节。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吐鲁番市高昌区缘喜莱旺糕点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高昌区喜来旺蛋糕西饼坊销售的、由高昌区缘喜来旺糕点加工厂生产的“巧克力燕麦片”(糕点)(生产日期:2025-12-1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1月4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开展调查,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批次食品,全面排查问题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生产“巧克力燕麦片”22盒,在未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下,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高昌区喜来旺蛋糕西饼坊。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无库存。当事人虽已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但涉案食品已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扣押,经营者无法自行处置,故未能召回已生产的不合格批次食品。截至目前,未接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元;罚款2000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经自查分析,确认本次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模具未彻底清洗消毒,残留的糕点残渣滋生细菌,导致后续生产的糕点受到污染。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设备及工器具清洗消毒制度,定期开展设备维护清洁、加强成品出厂检验检测,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